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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学论——关于法学元问题的四个命题及其证明(节选)
牧羽尘本科毕业论文之纲要
纲要结构:问题意识——正文——后记
正文结构:定义——公理——定理——命题(及证明)——反论——回应——结论
题记
举一纲而万目张,解一卷而通篇明。——郑玄《诗谱》 万物之始,大道至简,衍化至繁。——老子《道德经》
问题意识
本文所欲证明之命题
对本文之问题意识的解答,将通过证明如下几个命题而完成: 命题一:社科法学(Social science of law)不是法学(Rechtswissenschaft),而是科学(Science);法学(Rechtswissenschaft)不是科学(Science)。 命题二:法学(Rechtswissenschaft)就是法教义学(Rechtsdogmatik),只有法教义学才是法学。 命题三:法学作为教义学(Doktrin)之一部,是一门有着神学性质的社会工科,它以法律绝对有效为先验前提,要求法律的解释者,将现行的实证法,视为诸多有强制效力的规范命题,并依此对个案进行裁决。 命题四:因此,法学,即法教义学,正确的定义是:依照现行规范集群,通过文本诠释的方法,解决主体资格问题和行为效力问题的知识体系。
定义
注① 范式(Paradigm)一词,经由[美]库恩1962年《科学革命的结构》一书的创造性使用和全球范围内的翻译推广,已深刻影响包括法学界在内的汉语学界,但是当下学界误用范式概念的表述,比比皆是,除却今日学人对科学哲学的不了解,库恩本人以繁复不定的复杂方式使用范式概念,也是原因之一,导致结果,常有人将研究范式误认成研究方法、研究进路(或别的什么东西),其实,范式最贴切的含义,系指问题之所以能够成立,所要满足的隐含预设之集合,这也就库恩所说的,“学术共同体共享的一组信念”。对此点之阐明,应属笔者首创,特此说明。详参:[美]托马斯·库恩.科学革命的结构.北京大学出版社,2012。
注② 详参:赵毅衡.符号学:原理与推演.南京大学出版社,2016。
公理(axiom;self-evident truth)
注③ 参见:[德]康德:《所有一般对象区分为现象和本体的根据》;转引自韩水法.康德物自身学说研究.台湾商务印书馆,2000:73。
注⑦ 参见殷海光.逻辑新引.四川人民出版社,2018。
注⑧ 此处省略264字。
定理(theorem)
注⑨ 譬如:如果我的问题是:如何获得必然成立的知识?此问题背后的预设即为:存在必然成立的知识。全部的论证,都是在这隐而不彰的预设下,进行「获得」的努力,这就是(作为哲学大传统的)形而上学(Metaphysica)的范式。如果我的预设是:要走出「恒定成立」的迷思,重要的不是找到某个无条件成立的绝对真理,而是发现每一个具体定理(或机制)之所以成立的条件,在此基础上,才有可能做进一步可靠的抽象,那么此时,我遵循的就是科学(Science)的范式。如果我的预设是:某些「圣言文字」,应当被视为先验成立的命题集群,在理性介入前后,均应对其予以确信,并以此为思维演绎和现世行为的逻辑起点,换言之,对于这些文本,信仰(至少是行动上的遵从)是理性的前置条件,那么此时,我遵循的就是神学(Theology)的范式。
命题(proposition)
反论
对于命题一的第一个反论(反论一)
注㉔ 注释法学和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,在清末民国的争纷,最迟可见李祖荫1944年著《法律学方法论》,参见:程波.法意发凡——清末民国法理学著述九种.清华大学出版社,2013。至于更早的历史探源,笔者将于另文专述,此不赘。
注㉕ 详参:民法教科书及其写法(代自序),载朱庆育.民法总论(第二版).北京大学出版社,2016。
注㉖ 可参:论坛文集.笔谈:法教义学,历久弥新?.北大法律评论,2016,2:239—322。
对于命题一的第二个反论(反论二)
注㉗ 类似的论断,可见于:郑永流.法律的“交叉”研究和应用的原理.中外法学,2018,4。苏永钦.法學的想像 ――大陸法系突破困境的議程設定.燕大法学教室,2021,2。苏永钦.法学为体,社科为用——大陆法系国家需要的社科法学.中国法律评论,2021,4。陈兴良.法学知识的演进与分化——以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为视角.中国法律评论,2021,4。韩宝.各归其位:“社会—法律研究”方法的展开.厦门大学法律评论,2017。程龙.理论、场域与未来: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争论的研究.北方法学,2021,1。王起超.四十年法学理论研究方法流变——一个学术史的视角.中山大学法律评论,2017,1。周赟,沈明敏.社科法学二题.河北法学,2021,5……等诸多论著之中。